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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坏了不保修;金银饰品离柜概不退换;存包丢失概不负责;本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打折机票不能退;孩子在商场里的游乐园发生安全问题商场不承担责任……这些告示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虽然心里觉得不舒服,可又不得不按照经营者的规定执行。 这些被冠以行业惯例的显示公平的不平等条款,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虽然近年来已经成为“千夫所指”,但其中有相当部分还“屹立不倒”,有些地方、行业甚至还“花样翻新”。 当你在生活中遭遇这些“霸王条款”的时候,你的态度,是无所谓还是无所畏呢?
新闻背景 中消协宣战“霸王条款” 近日,中消协举办了“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活动,这也是中消协连续第三年挑战不平等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2005年全国消协点评的重点是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服务业以及商品房、物业管理、银行、保险、农资等领域,共收到全国消费者的反映信函10055件,其中反映不平等格式条款2626件,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1382件。 在其挑选出的20项候选霸王条款中,来自商场、超市、连锁店等消费场所的不平等条款就占据了头5席,可见,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还是与自己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行为和场所。 霸王特征 ——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由于某某原因,本公司概不负责”,这是多数服务协议中最常用到的一句话。其实,所谓“某某原因”多为厂家或商家的随意规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 ——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一些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使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更加不对等。 ——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有的经营者任意单方面修改合同,剥夺消费者原本享有的权利,如去年许多银行对以前办理银行卡的客户收取年费问题。 ——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像很多城市里的空调巴士,开着空调时车票比普通公共汽车贵一倍,不开空调还是那么贵。消费者付出了代价,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只要协议上注明“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经营者就算有了“挡箭牌”,无论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提出何种质疑,经营者也可以朝着向自己有利的方向,一“解”而化之。 典型案例 霸王条款的“十面埋伏” NO.1 赠品、奖品无“三包”责任,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小张过年时在某商场购物,按照当时商场的促销活动,抽奖抽中了一部彩屏手机。结果使用了不到两个月,就出现了故障,屏幕无法正常显示。小张找到商场要求退换或者维修。店方称促销活动已经结束很久,该款手机已经送完了,无法调换也无法维修。这下可把小张给弄懵了,难道这台彩屏手机就这样完成使命了? 商场让小张拿着手机到该品牌的维修处,结果因为没有购物发票,维修处不实行“三包”,不能保修。如果要维修,小张只能自己掏300元换屏幕。
NO.2 餐厅儿童乐园规定——发生事故本餐厅拒不负责 李女士带着自己5岁的女儿佳佳到某连锁快餐店用餐。该餐厅为吸引小朋友,在一楼大厅特别开设了一个儿童乐园,凡在此用餐的小朋友,都可以免费进入到乐园玩耍。 李女士将佳佳送进儿童乐园,看到乐园内有一位餐厅的服务人员在照顾小朋友,就回到在餐厅的座位上自己用餐。 因为当天是星期六,儿童乐园内小朋友较多,并且该服务人员因为别的工作走开,佳佳在玩滑梯时,因拥挤而摔倒,造成眉骨处裂开,到医院缝了三针。 李女士要求该餐厅负责赔偿女儿的医疗费、自己的误工费等有关费用。商场则认为,佳佳的摔伤一方面是因其他小朋友推挤造成的,另一方面李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且儿童乐园采取的是自助的管理模式,不设专门的看管人员,因此商场不应承担责任。 NO.3 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就不给代收水电煤气费 于先生家住的小区,水电费和煤气费实行由银行代收。到了缴费的日期,他先后跑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结果被告知,不能用现金缴费,只能用该银行的卡进行缴费。 于是他又回家取了身份证件,回到各个银行去办理了新的银行卡,每张卡要收费10元,还要在卡里存上钱,才顺利缴上了水电费和煤气费。 一下子多了这么多卡,要记住每个银行是缴哪些费用,卡里还剩余多少钱,让于先生很头疼,并且疑惑,这到底是方便了消费者,还是在麻烦消费者? NO.4 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失窃赔偿责任 王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时,将装有身份证件、报销发票及手提电脑的背包交到超市存包处。在购物结束后取包时发现,由于保管员弄错保管牌号码,将自己的背包错发给他人。超市管理人员表示抱歉后,承诺为王先生寻找失包。 然而,在等待了一个月后,超市仍未找到错领包之人。王先生遂要求超市赔偿,提出提包内有一价值1.2万元手提电脑,以及出差还未报销的共计2000余元的发票,合计赔偿金额1.4万元。 超市方面承认李先生确实在超市存过包,但超市认为寄存包裹时并未收费,是无偿保管,并且在存包时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战态度 无所谓派:不了了之 很多消费者遭遇了“霸王条款”,在和商家发了一顿脾气后,往往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像上述实例中的小张和王先生,虽然对商家和银行方面非常不满意,但最终也没有追究下去。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些人,对于自己的利益受损,通常都持有如下三种态度: 1、都这样 大部分的人这样觉得:不是都这样么?因为这些“霸王条款”已经被不少人认为是理所当然,并没有意识到它的错误,而不知不觉地随波逐流。 2、不明白 很多人在这个时候,不知道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该找那个部门给自己伸张正义,也没有专业知识,不知道应该用法律或国家法规的武器,所以只有茫然地吃了哑巴亏。 3、怕麻烦 有将近30%的人,虽然愤愤不平,也明白该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却因为害怕繁琐的程序,认为为了那点东西浪费自己的时间、跑来跑去太不值得,而自动放弃了对“霸王商家”的责任追究。 无所畏派:血战到底 记者在采访和随机调查中发现,在遭遇“霸王条款”的消费者中,仅有两成的人会对事情较真儿,并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孩子受伤的李女士,通过消协及法律部门了解到:《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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